太原刑事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法律文集>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附加刑如何?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附加刑如何?

2025-12-23太原刑事律师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附加刑如何?

中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的基本原则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意味着,在考虑是否以及如何对未成年人适用附加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其年龄特点及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就规定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则进一步明确了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审判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就是“以教育为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审判时,应当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主刑与附加刑之间关系如何理解?

在中国刑法体系中,刑罚被分为两大类: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指对犯罪行为直接适用的主要惩罚措施,是刑罚的核心部分;而附加刑则是指在判处主刑的同时或单独适用的额外处罚手段,用以补充主刑不足之处或者加强教育改造效果。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但也有所区别。

1.联系方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时判处主刑与附加刑,即二者可以并存于同一判决书中。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犯罪来说(如贪污受贿等),法律规定了必须同时处以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罚,这表明了两者间不可分割的关系。

2.区别方面: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它们各自承担的功能不同。主刑侧重于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或生命权,旨在通过严厉制裁达到惩戒目的;而附加刑更多地关注于经济利益、政治权利等方面的限制,强调预防再犯及社会矫正功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 管制;

(二) 拘役;

(三) 有期徒刑;

(四) 无期徒刑;

(五) 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 罚金;

(二) 剥夺政治权利;

(三) 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附加刑的适用问题,我国法律体系给予了较为宽松的态度,更加注重通过教育引导的方式帮助他们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需结合个案实际情况综合考量。

©2026 太原刑事律师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